88045:黔西南州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及存在问题的思考

2017-12-28 16:29  来源: 多彩贵州网

2017改革案例评选

2017改革案例评选

  黔西南州委改革办

——黔西南州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及存在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黔西南州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司法责任制四项改革内容,以优化和调整审判组织为切入点,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求,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2016年,全州法院一审发改率由上一年的1.17%降至0.63%;法官人均结案数由63.75件升至88.05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由上一年的99.55%升至99.83%;当庭裁判率由40.63%升至41.58%;简易程序适用率由77.89%升至79.67%;一审案件陪审率由79%升至82.8%。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实行专业职务序列分类和法官员额制。通过数据分析法官历年人均办案数和全院干警综合素质能力“以案定员”,严格按照中央政法编制数的比例,将现有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进行管理,实现法院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在省法院统一部署下,通过严格的选任办法和程序,全州选任法官214人,并对法官员额实行动态管理。健全院、庭长办案机制,将院长、庭长和审委会委员作为审判长直接编入合议庭,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2016年,全州法院院、庭长审理案件6085件,占结案总数的18%。

  (二)强化审判团队建设。按照最高法院“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的规定,加强审判团队建设,优化职能配置,提高审判效能。全州两级法院根据各地实际,组建若干个审判团队。如中院根据案件类型组建了立案、审监、行政团队和民商事审判团队、刑事审判团队、执行团队等。基层法院组建了速裁团队,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和专业化审判。审判团队成员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及时补位,有效提升了审判质量和效率。2016年,在案件上升、人员未增情况下,全州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4587件,同比增加23.3%。

  (三)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按照权责统一原则,明确审判权运行过程中各个权力主体的职责。独任法官审理的案件,由该法官对案件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改革审委会工作制度,减少讨论案件的范围和数量,强化审委会宏观指导职能。完善案件质效考评,建立将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与绩效奖罚挂钩的常态化机制,细化案件评查标准和内容,充分发挥评查工作监督纠错、评估考核作用。2016年,某基层法院审委会仅讨论案件10次23件,次数和案件数较上年同期减少10次46件。

  (四)建立激励考核机制。完善案件质效评查制度,并将评查结果纳入个人绩效档案。法官及审辅人员主要以案件质效指标(如发改率)为主要考核内容,司法行政人员以综合指标(如调研)为考核内容。中院创新制定“三个一”办案责任机制,对因存在瑕疵或错误而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一律实行“一案一通报”“一案一检讨”“一案一惩罚”,确保严肃追责。普安法院出台审判长(执行长、主管)选任办法、干警个人工作绩效考核奖惩暂行规定,晴隆法院出台院长、副院长指导案件留痕暂行规定和错案及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等配套制度,细化考核内容。先行试点期间,普安、兴仁等基层法院实行“以案定补”绩效考核制度,切实提升一线办案法官待遇,调动一线办案法官积极性。全省统一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全州法院及时兑现了员额法官工资待遇。

  (五)建立法官咨询委员会。由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审判骨干等业务能力较高的法官组成法官咨询委员会。法官对所办案件的证据审查认定、法律适用等有疑问时,由法官咨询委员会提供裁判书面参考意见,意见对合议庭、主审法官没有强制约束力,但要附卷备考,作为事后评查案件、认定差错案件的重要依据。这样不仅充分发挥法官咨询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作用,而且还对办案法官起到监督警示作用,防止法官独断任性裁判。如普安法院咨询委员会共向案件承办人提供了12件案件的咨询意见。

  二、存在问题及思考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突出。随着立案登记案件大幅上升,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实施,法官责任和压力将进一步加大,员额法官比例受到严格限制,原先的法官有一部分将难以入额,法官实际人数进一步缩减。法官数量减少与案件数量增长的人案矛盾,成为摆在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面前急迫的现实问题。

  (二)审判辅助人员队伍不稳定。现阶段全州两级法院书记员大多都是临聘人员和公益性岗位人员,这类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单位工资待遇低,辞职跳槽现象严重,直接影响审判辅助队伍稳定性,间接制约了审判质效提升。建议由省法院按照单独的职务序列统一招录审判辅助人员,理顺司法辅助人员保障体制和管理机制,确保待遇适宜、晋升有序、队伍相对稳定。

  (三)法官业务能力暂不能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法律意识日益提高,各类案件数持续增长,且新类型复杂案件增多,法官必须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技能,才能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起案件,才能更好地适应司改工作要求。

  (四)法院信息化水平偏低。目前,全州两级法院基础设施条件落后,与当前“大数据”带动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下一步,须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科技法庭、执行指挥中心和诉讼一体化服务系统建设,实现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最优化。

  本文来源于:《贵州改革情况交流》2017年第22期(总第299期)

作者: 编辑:郭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