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047:黔西南州关于跨区域污染治理改革的建议

2017-12-28 16:27  来源: 多彩贵州网

2017改革案例评选

2017改革案例评选

  黔西南州委改革办

——黔西南州关于跨区域污染治理改革的建议

  近年来,贵州省在组建机构、建章立制、创新模式、联合执法等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止。但是,地区跨界环境污染问题依然存在,一些不法企业在边界地区违法排污现象仍屡禁不止,各种跨界污染事故和纠纷仍频频发生。跨界污染不仅易导致我省与周边相邻省份的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省内各市州之间类似情况也时有发生,影响了环境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

  一、原因分析

  (一)历史遗留问题是跨流域污染主要因素。比如滇桂黔三省区交界的万峰湖,2010年以前,湖面近万亩水面大量水白菜疯长,致使万峰湖水质恶化。主要污染来源:一是沿湖三省区布依、苗、壮等10多万农民群众生活垃圾及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二是万峰湖流域周边不同程度地分布有化工、火电、冶金、洗煤、造纸等污染企业,因地区之间产业结构类似,污染物类似,且企业地域上交错分布并呈相互交叉、相互渗透式发展,发生污染责任难以界定;三是万峰湖内网箱养鱼投放的饲料加重库区水污染负荷。

  (二)复杂的地形地貌是处理跨区域环境问题的难点。贵州省是典型的喀斯特地质省份,地质、地形、地貌复杂,地下岩溶裂隙众多,地下暗河横流,走向崎岖蔓延,难以准确定位,在处置跨区域水环境问题时常常处于被动局面,不能在第一时间有效判定环境问题原因。如,近两年发生的册亨县坡妹镇饮用水源水体浑浊等事件,均是通过长时间的排查,才查清查明是地下暗河受天气变化影响所致。

  (三)缺乏有效跨区域联合联动执法长效机制。由于受行政区域管辖限制,出现环境污染问题时难免互相推诿、扯皮,加之缺乏有效沟通和协调机制,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制止。现行环境监管体制也产生相邻行政区间存在着治污不同步、力度不一致、宽严不统一等弊端。各地仍存在着“各自打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思想,对跨区域环境问题重视不够,跨区域的沟通合作和处置不够。

  (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及监督管理不到位。尤其是跨区域流域沿岸的城市、集镇生活污水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系统、管网建设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造成跨区域流域水体水质环境问题。企业偷排是造成跨区域环境问题不容忽视的又一重要问题。由于地方环境监管能力不足,导致环境监管不到位、缺位、失位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环保意识不足,超标排放、偷排等问题也是客观存在。

  二、工作建议

  (一)设置专门流域管理机构。虽然省内、省外初步形成跨界联动治理机制,但仍无法有效做出能够支配整个流域内各地政府进行治污活动的决策。设置兼具政府的权威性和企业经营性双重特性的专门流域管理机构,建立相关方参与的有效协商机制,既可以高效地做出决策,又可以避免区域管理之间的冲突。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并充分尊重地方政府权益,协调好流域内各地方政府间的关系,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二)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环保部门与政府、相邻环保部门信息沟通与互动。一是建立上游对下游的联动预警机制和下游对上游的反馈协查机制。上游环保部门一旦预测或监测发现跨界河流水质发生异常变化,便及时向下游发出预报和通报,下游立即启动水污染应急预案;下游地区一旦监测发现水质恶化,立即向上游反馈,协同上游查找污染源,或由上游启动限产减排预案。虽然全省9个市、州均互相与相邻市、州就环境执法联动签订了《区域环境联合执法协议》,也明确地区间信息畅通,实现信息共享。但还需不断地改进与完善,在实践上进行细化、制度化,以更加迅捷、准确获取相关信息。二是建立敏感时期应急预警,对边界敏感企业、敏感地区进行监控,预防、控制和消除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危害。建立和完善突发性环境应急事故处置预案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三)加快流域生态补偿步伐。充分借鉴赤水河流域改革成功经验,加快在全省各大流域全面推广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步伐,赋予下游地区要求赔偿的权利,更好地督促上游污染源地区进行污染治理,给各区域治污以一定的正面压力。这不仅可以弥补受污染区域经济、环境所遭受的损失,更能让造成污染的企业和其所在区域付出相应的代价,从而加大对跨界水污染治理的力度,并约束自己的不适当行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活动。

  (四)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完善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一套包括绿色GDP指标、环境评估指标在内的规范科学的干部考核体系,倒逼决策者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充分运用媒体舆论监督,加大新闻媒体对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将媒体机构的监督作为治污合作机制的重要一环。环境执法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实现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管,开展最严厉的环境执法监管行动,坚决做到旧账必须依法完善,新账坚决不能有。

  本文来源于:《贵州改革情况交流》2017年第52期(总第329期)

作者: 编辑:郭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