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149:印江县创新体制机制抓实改革督察

2017-12-28 16:27  来源: 多彩贵州网

2017改革案例评选

2017改革案例评选

  印江县委改革办

——印江县创新体制机制抓实改革督察

  2016年以来,印江自治县认真贯彻落实改革“三督三察”要求,大力推进督察体制机制创新,构建联动督察格局,汇聚改革督察合力,推动改革任务落细落实。截至目前,该县2014年以来确定的120项重点改革任务,已完成83项。其中,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五在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治理、乡村新型治理模式等亮点,先后获评全省改革优秀案例和铜仁市改革创新奖。

  一、明确三方督察责任。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建立自上而下、逐级负责的三级督察主体,将督察责任具体化、明确化,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督察工作格局。一是明确主责单位。经县委深改领导小组授权,县委改革办是抓改革督察的主责单位,主体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的职能,联合相关部门对改革的组织策划、整体进展和重点改革专项任务推进情况开展督察。其中,重点督察各专项组、专题组及改革项目牵头单位的“一把手”对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改革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今年6月,由县委改革办组织对2017年37项重点改革任务的牵头单位“一把手”进行了专项督察,进一步强化了“一把手”切实履行改革主体责任担当和作为的意识。二是固定成员单位。明确县人大办、政协办、督查督办局、纪委、组织部、新闻中心6个单位作为改革督察固定成员单位,将改革督察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明确1名班子成员为改革督察专员,重点对各牵头单位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和协作单位支持配合情况开展督察。建立“6+X”督察工作机制,由改革督察专员带领相关人员开展纵横向督察,实现互督互察、比学赶超。2016年以来,该县改革督察成员单位共开展改革专项督察36次。三是压实牵头单位。明确改革任务牵头单位为“二级督察单位”,负责对协作单位的改革协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察,并至少明确1名分管领导、1名工作人员作为固定人员,具体负责对协作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察和评分,并计入到协作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中。目前,全县68个改革项目的牵头单位对协作单位开展督察120余次,初步形成了齐心协力推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创新三种督察方式。在扎实开展季度督察、半年督察、年终督察和专项督察的基础上,创新开展微型督察、跟踪督察和观摩督察,努力提高督察的精准度和针对性。一是微型督察挖痛点。坚持眼睛向下、脚步向下,认真捕捉改革一线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诉求,广泛收集督察线索并从中确定选题,深入乡镇、村居、办证大厅实地查看、暗访或亲身体验,及时发现改革过程中的真实情况、鲜活案例,对存在的问题分析研判并提出对策措施。针对驻村干部如何沉下身子服务群众,对该县洋溪镇创新建立驻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工作进行了暗访,客观了解其在管理、考核等方面的制度缺陷,针对性提出对策建议。目前,该镇探索形成的驻村干部“统管、严考、循绩”模式在全县推广。二是跟踪督察盯重点。针对改革考核得分较低、被通报批评的单位,以及获得改革创新奖、改革优秀案例或改革试点的重点项目,实行“回马枪”式跟踪督察,重点查看是否针对性整改或采取措施深化巩固。目前,已对43个被通报、17个获得改革创新奖和5个改革试点单位进行了“回头看”督察。三是观摩督察推亮点。由县委深改领导小组成员带队,组织县管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采取现场看点、随机点评等方式,针对不同领域的改革项目和改革典型进行交叉观摩督察,通过现场综合打分检验改革成效。2016年,先后组织县管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15个改革项目进行了观摩督察,推出了主办侦察员制度、“五在乡镇”农村道路安全治理、创新推进农村电商等改革典型。

  三、用好三种督察结果。坚持“以奖为主、以惩为辅,奖惩并举”,注重督察结果运用。一是注重激励。完善了《印江自治县改革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大改革实绩考核权重。将改革工作考核从常规指标调整为单列指标,在单位年终绩效目标考核总分中实行加减分。督察考评结果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必备依据;对改革实现重大突破、取得重大成果的,实行县财政划拨改革专项经费等特殊奖励政策。2016年以来,全县划拨资金68万元,对县委组织部、县工业和商务局等17个改革业绩突出的单位进行了绩效奖励;划拨资金125万元,对公安局主办侦查员进行了办案绩效奖励;全县8名从事改革工作的干部获得组织提拔,激发了各单位和广大干部投身改革的热情。二是突出整改。每次督察结束后,及时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的督察报告,呈报县委深改领导小组。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实行挂账督办、限期整改。2016年以来,全县有46个单位被全县通报,8个单位在县委深改领导小组会议上作了整改发言。三是强化问责。制定了《印江自治县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问责办法》,对因整改落实不到位或督察中出现拖延扯皮、屡推不动、敷衍塞责等情形的,由县委深改领导小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因改革工作推进不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岗位调整或降职处理。2017年7月,该县扶贫部门的“一把手”因未切实履行改革主体责任,被全县通报批评并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本文来源于:《贵州改革情况交流》2017年第90期(总第367期)

作者: 编辑:郭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