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180:福泉市调解“三机制”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路
福泉市委改革办
——福泉市调解“三机制”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路
近年来,福泉市结合社会治理实际,针对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通过建立健全调解联动、服务、确认“三机制”,构建起了依法、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绿色通道”,摸索出独具特色、效果凸显的“大调解、大维稳”工作格局,走出了一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无缝覆盖的创新之路。2016年以来,福泉市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4554件,调解成功4402件,调解成功率达96.66%,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筑牢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调解“联动机制”提高纠纷受理权威性。一是构建统一调度的联动调解体系。以人民调解为基础,成立了贵州省首个县(市)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多元化调处中心,将原有的行业性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全部纳入多元化调处中心,由中心对调解组织进行统一调度、管理、监督、考核,推动调解组织专业化、社会化、法治化发展,构建起了上下联通、左右联动的多元调解体系,使调解组织的调解能力大幅提升。二是实施线上线下的联动调解模式。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矛盾纠纷网上调解,化解台账网上建立、司法确认网上衔接、法律咨询网上解答,实现了实地调解服务和在线调解服务、实体调解组织和虚拟服务网络衔接互通、高效运转,并根据矛盾纠纷产生原因、性质特点、调解主体、化解结果等进行“大数据”分析,积极做好预判预估、风险防控,为调解组织提供信息服务,有效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成功率。三是形成有机衔接的联动调解格局。建立健全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信访部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多元联动化解机制。一方面,大力推行矛盾纠纷调解前置程序,探索刑事和解、行政和解,将矛盾纠纷化解融入司法、执法办案过程中;另一方面,对适宜专业性调解的民事纠纷,委托相应人民调解专业委员会组织调解,对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纠纷,委托市行政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发力。
二、调解“服务机制”提供纠纷化解便利性。一是健全“三员两站”服务网络。整合基层综治、司法、法庭、派出所、村支两委等社会治理资源,加强人民调解员、司法联络员、司法监督员和综治工作站、法官工作站“三员两站”便民服务网络建设,成立8个乡镇综治工作中心、76个村居综治工作站、9个法官工作站、86个便民司法联络点,提高司法服务便捷性,满足群众法治需求。目前,全市95%以上的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难事不出市,纠纷不激化,矛盾不上交”。二是完善第三方调解服务网络。按照“行业对口、专业对应、因地制宜、按需而设”的原则,以行业系统、专业领域为基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矛盾纠纷调解组织的社会化。目前,已建立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矿群纠纷、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第三方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12个、基层人民调解组织84个,独立开展相关领域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调解组织的行业经验和专业水平,避免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和人为影响,保障纠纷化解质量和公信力,初步形成了覆盖重点行业、专业领域的第三方专业性调解组织网络。制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联动奖补考评办法》,将多元化调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以奖代补、以案定补”等方式,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化解效果,按月对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及调解人员工作情况进行实绩考核并兑现调解补贴,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发放标准,充分调动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积极性。2015年来,共受理专业性、行业性纠纷1361件,成功1253件,成功率达92%。三是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在市多元化调处中心设立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窗口,实行公职律师坐班制度,为矛盾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促进矛盾纠纷导入法治轨道化解。在76个村居设立便民诉讼服务点,各乡镇(村居)设立“148”法律服务联络室,实行24小时在线服务,将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综合治理、司法救助、普法宣传的重心下沉到乡镇、村一线,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服务。
三、调解“确认机制”提升纠纷解决实效性。一方面引入司法确认,实现诉调对接。在人民法院专门设立诉调对接中心,通过引导告知、委托移交人民调解等方式,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探索建立调解案件依法引入司法确认、诉讼案件委托调解机制,将诉讼与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融为一体,实现诉调对接规模化、系统化、常态化,既减轻当事人讼累和经济负担,又减少了诉讼案件的增量,节约司法资源。目前,福泉市已将司法确认制度适用范围延伸至群体性纠纷、矿群矛盾、征拆纠纷和信访积案办理,司法确认制度“不收费、抗反悔、可执行、促效率”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后,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年受案与2015年相比,增幅仅为7.34%,大大低于全省法院系统21.71%的平均增幅,一定程度缓解了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另一方面引入行政确认,实现访调对接。将行政调解作为部分信访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前置程序,将化解行政纠纷的关口前移,既充分保障了行政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依法依规化解了矛盾纠纷。出台《福泉市行政调解办法(暂行)》,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对群众上访事项,由多调中心受案平台进行甄别、疏导、分流,将属于与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引发的行政争议导入行政调解程序,由调解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调解办法组成调解委员会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对达成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调解协议,由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引入司法确认,保障调解协议有效执行。同时,探索由政府为上访群众购买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法律服务,依法将涉法、涉诉上访事项导入法律途径解决。
本文来源于:《贵州改革情况交流》2017年第138期(总第415期)
